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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事会章程

    郑州博物馆理事会章程

    2015-12-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郑州博物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嵩山南路168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供。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196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郑州市文物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部门是郑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弘扬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本区文物藏品的征集、收藏、陈列、研究,确保馆、库藏安全,举办文物展览,做好宣传教育。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征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意见后,任免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和其他理事;
    (五)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本单位运行;
    (七)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权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事业单位的决策和监督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单位章程开展工作,向举办单位负责,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举办单位负责组建,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举办单位、管理单位3名,由市文物局局长任伟同志担任理事长,任晓红副局长和郭春媛处长担任理事;
    出资单位1名,担任理事,产生方式为组织委派,请郑州市财政局罗锦担任;
    政府单位代表1名,由郑州市发改委禹洁担任;
    观众代表1名,邀请和勤公益张楠担任;
    本单位负责人和专家代表3名,分别由郑州博物馆馆长张霆和副馆长齐迎萍、副馆长孙歌华担任;
    第十四条 报举办单位批准,在郑州博物馆办公室挂理事会办公室牌子,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目标、用人计划、绩效指标、服务标准、年度工作报告、薪酬分配方案等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议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和单位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按权限报批后实施;
    (五)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六)任免或提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
    (七)审议本单位财物预算和决算;
    (八)对管理层履行职责时是否存在违犯法律、法规、政策、本单位章程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
    (九)检查本单位的财务、资产和业务活动情况;
    (十)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十一)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规模大、专业技术性强的事业单位的理事会,可设立监事会和人力、财务、审计等资讯委员会,聘请社会专业人士担任委员,为理事会提供监督管理和专业资讯服务。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能、选聘办法和权限,应经理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并予以公示。委员会成员受聘期间,向理事会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七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连选连任的理事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理事应熟悉并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应具备的相关知识,在本行业、本系统或者本单位有较高声望,年龄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第十九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 出席理事会会议,行使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本单位的业务运行和财务资产管理情况;
    (三) 对管理层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 对单位内部的重大问题提出议案或者质询;
    (五) 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本单位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议案;
    (六) 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
    (七)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本单位的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 执行理事会决议,承担理事会委托的任务;
    (三) 秉持诚信和勤勉精神,坚持原则,履行职责,公道正派,谨慎决策。
    (四) 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五) 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六) 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七) 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从事业单位牟取不当利益,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二条 理事推选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三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报举办单位同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 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 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其产生方式为由举办单位委派。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除行使理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会议决议和有关文件;
    (三)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五)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按程序委托其他理事代理。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也可以根据行政负责人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如:(一)业务发展规划;(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三)机构设置方案;(四)重大财务事项;(五)章程修改等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按规定向有关方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 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 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 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 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 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四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提名,按程序任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提名,按程序任免。
    第三十六条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行政负责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三)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四)为理事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信息和资料;
    (五)代理理事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
    第三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副职由行政负责人提名,经理事会审议后按照管理权限报批或者备案。
    行政负责人副职协助行政负责人工作,对行政负责人负责。
    第四十条 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事业单位章程;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
    (三)理事会和管理层的组成、人员名单及职责;
    (四)理事会会议决议;
    (五)主要业务活动开展的情况及其效益;
    (六)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内容、年度报告结果和重要事项信息;
    (七)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 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 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 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该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于 2015 12 9 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