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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博物馆章程

    2015-12-12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博物馆的行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单位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博物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2〕3号)、《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开展公益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豫编〔2012〕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郑州市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郑政文〔2012〕158号)、国家文物局《关于推进博物馆理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函[2015]27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名称:郑州博物馆

    第三条 单位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嵩山南路168号

    第四条 单位经费来源: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单位开办资金:196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举办单位:郑州市文物局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郑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单位宗旨:传承文明、服务社会、科学管理、务实创新;致力于文物收藏保护、科研研究、陈列展览、教育宣传等相关工作;面向全社会,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九条 单位业务范围:

    (一)调查、征集和管理反映郑州地区文明进程和城市发展的各时期文物和标本。

    (二)对文物藏品进行有效的科技保护和保养。

    (三)常年举办文物艺术品展览、科普展览,根据社会需求和上级要求举办专题展览和流动展览。

    (四)开展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举办出国展览,承接国际展览。

    (五)围绕文物藏品、文化遗产、地方历史、博物馆相关学科进行科学研究,设立科研课题,参加和组织学术活动。

    (六)编辑、出版文物藏品相关的书籍和科研成果。

    (七)结合馆藏文物资源进行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和经营。

    (八)承担博物馆其它业务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确定郑州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五)批准本单位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本单位运行;

    (七)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权

    第十一条 郑州博物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九名理事组成。名额来源包括:

    (一)代表举办单位、监管部门的郑州市文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的理事 5人;

    (二)代表服务对象和社会人士的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和文化企业的理事 1人;

    (三)本单位管理层理事 3 人。

    第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方式:

    (一)代表举办单位、监管部门的理事由举办单位商请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委派;

    (二)代表服务对象和社会人士的理事协商推选产生;

    (三)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博物馆专家和工会主席为当然理事。

    理事会换届时,理事应按照原渠道产生。

    理事会设秘书一人,负责日常联络、会议记录、日常文稿的起草、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该职务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六)任免或提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七)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

    (八)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九)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十)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五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六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理事享有的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八条 理事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自觉履行理事会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

    第十九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二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由郑州市文物局任命。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行使理事职权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若有特殊情况、重大事项可由行政负责人提议,并经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同意后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如:业务发展规划、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机构设置方案、重大人事任免、重大财务事项、章程修改、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真实、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时间、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它内容。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二条 郑州博物馆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由一正、三副馆长、一党组织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管理层班子)开展工作。管理层任期五年,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实施工作人员劳动、绩效考评、工资分配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执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五条 馆长由理事会提名、郑州市文物局党组任免。

    第三十六条 党组织负责人由郑州市文物局党组任免。

    第三十七条 副馆长由馆长提名,经民主测评、郑州市文物局党组同意,由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八条 中层干部由分管领导提名或职工推荐,实行竞争择优、馆长聘任。

    第三十九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郑州博物馆业务工作;

    (二)管理郑州博物馆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郑州博物馆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四十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郑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郑州博物馆的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必须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格按照理事会的决策、决议执行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换届和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郑州博物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情况,包括:财务预、决算方案、重大项目开支情况、各种经费管理制度及使用情况;

    (三)机构设置、人员定编、定岗情况、绩效考评、奖惩制度等;

    (四)人才培养规划,招聘、引进人才的岗位、条件、方法和结果;

    (五)本单位章程、法人登记事项;

    (六)理事会和管理层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职责;

    (七)理事会会议决议;

    (八)主要业务活动开展及其服务效益情况;

    (九)依法应当批露的其它重要信息。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年报、全馆职工大会、公示栏、新闻媒体和郑州博物馆网站(http://www.hnzzmuseum.com/)。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郑州博物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它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郑州市文物局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五十一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郑州市文物局审查同意,向郑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郑州市文物局和政府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 郑州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郑州市文物局审查同意后,报郑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郑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郑州博物馆章程》经 2015 12 9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郑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郑州博物馆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郑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